(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有义务接受物管公司按物业合同实施的管理行为。
(2)《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物管公司有权对业主的上述行为进行劝阻,这是物管公司的合法权利,不构成侵权。况且侵权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损害发生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