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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职责(2023年版)

文章来源:灵璧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9-24 08:59 责任编辑:发改委政务公开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1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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