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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确认设定和实施依据(2023年版)

文章来源:灵璧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8 15:35 责任编辑:发改委政务公开
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确认设定和实施依据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复核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第十三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三)价格鉴定机构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四)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原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省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裁定。涉案财产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价格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2 行政确认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经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任务。
3.《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五条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3 行政确认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三款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一、总体目标2013年内要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全面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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