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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权力设定和实施依据(2023年版)

文章来源:灵璧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8 15:35 责任编辑:发改委政务公开

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权力设定和实施依据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其他权力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9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5.《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821号)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按照管理职责,由市、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第八条市、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的各项信息真实可靠,各项指标符合申报要求。市、县(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项目初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实地查看申报项目,确保项目真实可靠;要认真审核项目申报的各种证明文件等材料,确保所有上报的证明材料、文件资料真实可靠,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要制定评审方案,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合理性、可研报告、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上报项目”等。
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第八条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本着下管一级原则,下放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切块下达市、县,由市、县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省有关部门、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市、县或省有关部门审核的,由市、县政府负责人或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报送”等
3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4.《宿州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4 其他权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2.《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八)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5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6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7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286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8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286号)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维护管理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9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其他权力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4号)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五条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11 其他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号)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12 其他权力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号)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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