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电保组〔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水平,保证电力稳定可靠供应,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保护原则,实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为推进新阶段现代化美好灵璧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电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常态机制。建立和完善发改委、安监、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建立健全以人防、物防、技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在全县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维护、群众广泛参与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新格局。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政法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局、公安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文化和旅游局、司法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措施和意见,落实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职责
(一)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以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动态;定时组织召开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参与领导小组工作调研和督查;开展电力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查处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县发改委。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作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发展改革系统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范围,统筹考虑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负责电力设施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工作。
2.县委政法委。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3.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直新闻宣传单位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营造群防群治氛围。
4.县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配合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案释法”的宣传工作。
5.县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批捕和起诉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6.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配合查处各类电力设施外破及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7.县应急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电力设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8.县经信局。负责工业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与电力设施保护协调工作;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工业领域、信息化(通信)基础设施等清障工作应积极配合处理。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经信系统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9.县住建局。负责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城乡建设项目许可时实施并联审批,确保满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保护要求。
10.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发展规划;在审批、规划电力线路附近的植树造林工作时,应充分考虑电力安全相关规定;对危及供电安全的林木,按照《森林法》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应由电力部门到交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通部门及时予以办理。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因采砂船只及其它大型船舶造成河道上方电力线路外破。
13.县水利局。负责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14.县城管局。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发生的城县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协调解决城区绿化树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有关事宜。
15.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全县的广播线路、有线电视线路加强管理,防范弱电和强电同杆架设,避免因弱电和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的不安全事件。
16.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承办县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17.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安全运行管理和具体实施,定期开展电力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工作。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标志标识的完善。按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对电力设施破坏等违法违规事件调查和处理。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五、保护的范围、内容
(一)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等规定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有关规定,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六)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业、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种植低矮树种,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八)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九)禁止下列盗窃电能行为: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十)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一)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灵璧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