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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粮食局2018年9月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案件信息统计表

文章来源:灵璧县粮食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0-08 10:41 责任编辑:粮食局














填报单位: 灵璧县粮食局

填报时间:2018年 9月 28 日


序号

案件来源

案件主办单位

案件类型

涉案单位

案件概要

处理结果

罚款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取消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

移交其他部门

金额
(万元)

违规粮食(吨)

汇总


x

x

x

x

x

0






1

A

灵璧县粮食局

其他

灵璧县永兴面业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在对该企业进粮食行统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经营台账不健全,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0.05






2












...











填报说明:











1

本报表是“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表4“)”的明细表,统计范畴包括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给予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或给予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或给予取消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的处理的涉粮案例。其他较小案例情况不计入本表统计。


2

“全省汇总”栏,只在“处理结果栏中填报数额。


3

“案件来源”:填写A、B、C、D、E。A:日常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的涉粮案件,B:本单位受理并查实的群众举报案件,C:本系统上级部门或本级地方政府转办的案件,D:同级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E:新闻媒体反映的涉粮案件。如一个案件来源同时有多种渠道时,只填写一种主要的渠道并注明其他来源渠道。


4

“案件类型”:填写粮食库存、粮食质量、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廉政建设、其他。


(5)

“涉案单位”:填写涉案单位工商注册全称。


(6)

“案件概要”:主要描述作出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要简要准确记载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7)

“处理结果”:填报罚款金额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的查处案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移交其他部门的填写“1”,


(8)

本表为年报表,随《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一同上报。






(9)

黄色区域已设置好公式,勿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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