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灵璧县XXX管理所
地 址:灵璧县灵城XX路北段XX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XX
根据《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XX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以高XX为组长,王XX、王XX为组员的检查组,于2018年8月17日开始依法对被处罚人墓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实,被处罚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9日收取XX费19800元,违反了灵璧县物价局灵价字[2005]21号文件规定的的标准,每座超标准收取XX元,合计超标准收费93000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从被处罚人处提取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复印件为证。并与当事人核对无异议。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二)项规定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研究对被处罚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将多收的93000元款项由我局没收上缴财政;
3、罚款45000元。
限被处罚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灵璧县财政局罚没款专户。逾期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或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璧县物价局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