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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年版)

文章来源: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7 11:16 责任编辑:卫健委政务公开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灵璧县管权限的设置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对应《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事项。

一、监管任务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5-2017年度)的通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强化医疗便民惠民服务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政法〔2015〕8号)等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灵璧县卫健委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对县管权限的行政许可类事项审批与注册登记的管理。县卫健委综合监督股及卫健委监督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卫健委办公室、政策法规股、监察室负责对委内审批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审批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灵璧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灵璧县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项目进驻灵璧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卫健委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工作按照灵璧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服务规范,执行好灵璧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相关制度等,真正做到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优质服务。

(三)规范技术审查。严格按照审查和批准设置: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提供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四)依法决定和送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报分管委领导签批决定。审批全过程必须按照对外公开承诺的办件时限办结,许可证件由窗口统一送达。对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灵璧县人民政府或灵璧县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公开公告

(一)实行审批三公开。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全面公开。审批办理过程向申请人公开,当事人能即时查询。

(二)建立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也可以在各机构公示栏、流动聚集区等位置,向社会公开各类需要公开的信息。

四、监督检查

(一)对审批的各类机构开展巡查。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各类公开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二)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灵璧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审批过的医疗机构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三)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日常监管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进行存档。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六、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审批受理单和网上公开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健委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灵璧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实施医疗机构审批的批准超出县管权限范围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股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健委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做到事中事后监管年初有部署、年终有考核,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事中事后监管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行风建设。

(三)加强督促落实。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强制取缔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行政强制取缔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文件、技术标准,加强行政强制取缔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灵璧县卫健委卫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承办,对未经批准非法行医的机构进行取缔,县卫健委综合监督法规股和卫健委监督机构负责查处和监管。委办公室、综合监督法规股、监察室负责对委内行政强制事中事后监管履职的内部监察。

二、强制流程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按照该事项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廉政风险点防控要求,履行权责。每个事项办理必须使用灵璧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接受相关部门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依法决定和送达。对做出行政强制的决定,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及法规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向灵璧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卫健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

三、监督检查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对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市卫健委等上级部门统一布置的监督检查,按照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对于灵璧县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委领导签批后实施。因群众举报、外部门转办等,需进行监督检查的,经县卫健委分管负责人签批后实施。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机构有关人员,定期对灵璧县区域内监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内容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传染病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三)监督检查结果。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制作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情况除向当事人反馈和提出指导建议外,需将个案检查报告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

(四)积极推行电子监管、实行“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对行政审批利用灵璧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对监管单位利用国家卫生监督报告系统进行定期核查。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事先不打招呼、不发通知的突击检查。

(五)推动跟踪问效。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制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管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意见书》中的情况进行整改,执法部门需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对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情况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信用监管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于有证单位建立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信息库,对单位的基本信息、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许可项目进行填报。无证单位录入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无证黑名单库,供全国联网查询。

五、事后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网上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卫健委监察室投诉举报电话。对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设立公开的投诉电话。对每一个实名举报投诉的电话,需要百分百的进行反馈。对投诉举报事项一经核实的,对行政机关内相关责任人或违法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开展内部稽查,定期对卫健委执法机构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档案案卷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收集申请材料情况、行政许可时限、许可条件和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许可文书的规范使用情况及行政许可档案的归档等。开展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稽查内容包括主体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规范卫健委执法机构依法行政。

(二)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实行卫健委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积极探索卫健委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确定卫健委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灵璧县政府权力网上运行办事平台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实施审批。对相关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的:未及时公开和更新审批条件、材料、时限、程序、申请表、办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审批信息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齐全、与实际办理要求不一致;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实施审批时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的;行使审批权和监管权力的科室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的;未按规定要求向申请人书面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等文书的;未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批档案不规范、不齐全、未及时归档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职责的;利用审批和监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按我委审批工作制度执行的;未依法应当履行职责的等,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制保障。成立灵璧县卫健委权力规范运行领导小组,组长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按权力运行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推行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受理承办与监督检查内部机构职责和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委综合监督法规股、办公室负责权责清单的修订更新上报工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每年度的工作考评。

(二)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的灵璧县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由专家培训最新卫生监督业务知识。每年必须完成国家卫生监督培训平台48学时的培训任务。加强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执法能力、思想综合素质培训,并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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