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政办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4月8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灵璧县在岗村医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促进全县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宿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现村卫生室“院办院管”制,完善乡村医生队伍激励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吸引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实现2025年末每村最少有一名取得执业(或执业助理)资格乡村医生的工作目标,解决乡村医生后继乏人问题,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确保三级医疗保障“网底”不破,逐步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工作原则
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保对象
(一)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岗村医,符合参保条件的,可结合自身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在岗村医是指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师)、药士(师)、中医一技之长人员等具有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参保方式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名单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申报,经县卫健委、县财政局核实,报送至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确认,由村医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至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费。新聘村医从任职次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岗村医人员变动时,按程序办理增减手续。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岗村医延续缴费期间,因工作需要并经县卫健委批准返聘的,其缴费可以继续享受补助政策。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持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人社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按照当年最高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一次补缴,补缴保险金全部由个人承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月发放养老金。
五、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方式
(一)在岗村医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比例为20%,其中县财政承担12%,个人承担8%。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按照当年最高缴费档次参保缴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三)在岗村医参保的养老保险费先由个人足额缴纳,待年度缴费结束后,经县卫健委审核确认后,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打卡发放到参保村医个人账户。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
(一)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二)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满60周岁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三)村医正常离岗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也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四)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由本人申请,可依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转移衔接。
(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在岗村医,按照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理注销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成立灵璧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县卫健委要牵头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宣传、情况摸底、身份年限核定、数据审核等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养老金待遇核定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各乡镇卫生院、社保所、财政所要协助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提供乡村医生参保各种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参保手续办理;负责对乡村医生参保资格的审核、把关,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同时,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稳妥推进。各乡镇卫生院在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政府引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稳妥实施,维护基层医改和村医队伍稳定。
(四)规范程序、严肃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中,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灵璧县在岗村医参加养老保险告知书
附件
灵璧县在岗村医参加养老保险告知书
:
您系 乡(镇)辖区内 村在岗乡村医生,性别(男、女),出生于 年 月,截止2019年9月30日,年满 岁。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为切实保障您的权益,结合您本人年龄,就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按照规定,男、女年满60周岁必须退出村卫生室,不再享受村卫生室各种待遇。
2.您参加养老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须延迟领取养老保险金,延迟期间当年缴费基数的20%(财政承担的12%和个人的8%)参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缴满15年,但必须在享受养老保险金之前即60岁之前完成补缴手续,补缴保险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特此告知。
本人意见: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以上告知内容,本人自愿选择:
1.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年最高缴费档次)。
3.自动放弃。
告知人: 证明人:
本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