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信息类别 | 其他 | 备注 | |
1 | 服务时间 | 门诊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不含节假日),暂无住院服务。 | / | (一)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2021〕43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等 (二)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公开渠道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 注: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请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机构信息。建议各机构除标识、导引信息外,各类信息均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项栏目中进行集中展示,以方便群众查询。 (四)公开要求 (1)有官方网站的医疗卫生机构,需在官方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在专栏下公开相关信息,并由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公开各类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2)没有官方网站的医疗卫生机构,需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十三条要求,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信息进行线下公开,并由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各类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包含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工作时间、服务范围、机构类型等,在信息公开网站上集中公开。 注意:除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外,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在此次需公开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对象范围之内。 |
1、同后期对应项目同步更新,可采用超链接直接引用至此;
2、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此部分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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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业介绍 | 妇女保健科、孕产妇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婚检科、医学检验科、影像科、中医科 | ||||
3 | 预约诊疗 | 预约方式:微信公众号 | ||||
4 | 医保服务 |
无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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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诊须知 | 预约/挂号——就诊报到——候诊---就诊 | ||||
6 | 住院须知 | 无住院服务 | ||||
7 | 保健管理 | 儿童保健服务项目: 0-6岁儿童保健管理;儿童营业改善项目(营养包发放);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筛; 孕产妇保健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管理;早孕建册;出生缺陷防治;叶酸发放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妇女保健服务项目;宫颈癌、乳腺癌筛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妇女常见病检查、治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乳腺血氧检查治疗;妇女常见病治疗。 | ||||
婚前医学检查流程: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婚检中心接收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观看宣教片——领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进行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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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生证明 |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办理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有效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 领证人:必须是新生儿父母亲; 办理时限:只要办理材料齐全,即时办理领证。 办理流程:审核办理材料、领证人员填表、办理人员登记、打印、领证人员签字、盖章、领证人员领证。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办理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盖单位章);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首页及新生儿父母);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办理时限:只要办理材料齐全,随时办理领证。 办理流程:审核办理材料、领证人员填表、办理人员登记、打印、领证人员签字领证。 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办理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证明人相关信息; 6、材料齐全并经卫健委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后再予以发证; 领证人必须是新生儿母亲。 办理时限:只要办理材料齐全,即时办理领证。 办理流程:审核办理材料、领证人员填表、办理人员登记、打印、领证人员签字领证。 电话:0557-2367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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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通导引 | 灵璧县灵城镇建设中路益民巷中段 | ||||
10 | 咨询服务 | 咨询电话:0557-2367567 | ||||
11 | 机构人员 | 机构信息 | 1、基本情况:灵璧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隶属灵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全额拨款,副科级建制,现有职工57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23人。成立1951年,原称灵璧县妇幼保健所;2015年12月县编委会研究同意,由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妇幼保健所和灵璧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合并,组建灵璧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灵璧县妇幼保健院),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在建设中的灵璧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项目,总投资2亿元,建筑面积29900平方米,拟设置床位200张,计划2022年12月投入使用,届时将实现保健、临床、培训和科研为一体的现代化妇幼保健中心,发挥特色专科优势,用精湛的技术、优良的医德为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撑起一片蓝天。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41323MB0W47123K | 资质类信息 | 目录中所列各类信息如已通过其他平台公开,可直接将公开的信息引用至此架构中使用即可,避免因信息资源的重复发布而造成的人力浪费和内容的不一致。 | |
机构标识 | 未评级 | |||||
人员识别 | / | |||||
12 | 设备技术 | 设备准入 | / | 资质类信息 | ||
13 | 研究平台 | 重点研究平台 | / | |||
14 | 医疗价格 | 服务价格 | 在单位公示栏公示 | |||
药品耗材 | 在单位公示栏公示 | |||||
15 | 环境导引 | 交通导引 | 灵璧县灵城镇建设中路益民巷中段 | 服务类信息 | ||
现场设置科室牌 | ||||||
内部导引 | 现场设置科室牌,科室索引牌 | |||||
公卫措施 | 服务场所张贴警示标识和提示标志 | |||||
安全警示 | 服务场所张贴警示标识和提示标志 | |||||
应急指引 | 现场设置应急疏散、安全通道路线、指引标牌 | |||||
16 | 诊疗服务 | 服务时间 | 门诊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4:30—18:00(不含节假日),暂无住院服务。 | 服务类信息 | ||
专业介绍 | 妇女保健科、孕产妇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婚检科、医学检验科、影像科、中医科 | |||||
就诊须知 | 预约/挂号——就诊报到——候诊---就诊 | |||||
住院须知 | 暂无住院服务 | |||||
预约诊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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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查 | 1、临床检验流程和注意事项:登记候诊——检前准备——检查——检后——根据检查项目不同领取报告的时间不同 2、影像检查流程和注意事项:登记候诊——检前准备——检查——检后——领取结果 | |||||
保健管理 | 儿童保健服务项目: 0-6岁儿童保健管理;儿童营业改善项目(营养包发放);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筛; 孕产妇保健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管理;早孕建册;出生缺陷防治;叶酸发放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妇女保健服务项目;宫颈癌、乳腺癌筛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妇女常见病检查、治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乳腺血氧检查治疗;妇女常见病治疗。 | |||||
1、婚前医学检查流程: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婚检中心接收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领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进行婚姻登记 | ||||||
出生证明 | 目前无助产服务,只办理换发发和补发。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办理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有效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盖章) 领证人:必须是新生儿父母亲; 办理时限:只要办理材料齐全,即时办理领证。 办理流程:审核办理材料、领证人员填表、办理人员登记、打印、领证人员签字、盖章、领证人员领证。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办理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盖单位章);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首页及新生儿父母);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办理时限:只要办理材料齐全,随时办理领证。 办理流程:审核办理材料、领证人员填表、办理人员登记、打印、领证人员签字领证。 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办理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证明人相关信息; 6、材料齐全并经卫健委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后再予以发证; 领证人必须是新生儿母亲。 办理时限:只要办理材料齐全,即时办理领证。 办理流程:审核办理材料、领证人员填表、办理人员登记、打印、领证人员签字领证。 电话:0557-2367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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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风投诉 | 行风建设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
服务类信息 | ||
招标采购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 |||||
依法执业自查 | ||||||
医疗秩序 | 安全有序 | |||||
投诉途径 | 电话:0557-2356020 18155738883 13955796858 | |||||
纠纷处理 | 可拨打投诉电话,或由县医疗纠纷协调委员会处理 | |||||
18 | 科普健教 | 健康科普 | 线上及线下分别宣传、微信公众号 | 服务类信息 | ||
健康教育 | 线上及线下分别宣传、微信公众号 | |||||
19 | 便民服务 | 咨询服务 | 咨询电话:0557-2367567 0557-2367580 | 服务类信息 | ||
特殊人群 | 绿色通道 | |||||
收费查询 | 在单位服务大厅公示栏公示 | |||||
医保服务 | 无医保 | |||||
复印病历 | 无住院病历 | |||||
其他信息 | 无 | |||||
20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 各项制度上墙公开 | / | / | |
人员保障 | 成立效能督查小组 0557-2367569 | |||||
工作推进 | 1、效能督查组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院办;2、院班子及时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