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已经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发展中医药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要求。这些新思想、新要求,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贯彻落实。同时,为了贯彻落实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将国家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最新要求制度化、法制化,保障和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必要制定《安徽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符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发展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保障和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条例》是落实《中医药法》、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中医药的职责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是开展中医药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条例》全面、系统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和中医药文化传播等内容,对于保护中医药继承、推进中医药创新、发挥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加快中医药强省和健康安徽建设、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9年7月,省司法厅公布《安徽省中医药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旨在解决我省中医药发展的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中医药人才匮乏、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瓶颈等问题。
四、工作目标
解决我省中医药发展的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中医药人才匮乏、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瓶颈等问题,保护中医药继承、推进中医药创新、发挥好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加快中医药强省和健康安徽建设、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五、主要任务
(一)结合中医药特点,发展中医药服务。一是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服务能力建设(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为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同时对中医科室、中医医师、中医病床等作出规定。二是完善中医医师准入以及管理制度。对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规定依法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三是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保健中的作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特别是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医药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救治患者,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据此强化了相关内容。
(二)完善中药管理制度,促进中药发展。一是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支持皖产道地中药材开发和利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二是严格中药材绿色种植养殖,推动建设质量追溯制度,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三是加强中药饮片、中医制剂等的管理(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一是完善学历教育,支持中医药院校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自主招生(第三十九条)。二是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优秀中医医师带徒授业(第四十条)。三是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和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四是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完善中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第四十五条)。五是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支持建立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第四十八条)。
(四)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一是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十一条)。二是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加快抢救发掘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技术及秘方验方、中药鉴定和炮制等技术(第五十二条)。三是建设中医药博物馆、文化馆和宣传教育基地,推动中医药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将中医药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普及中医药知识(第五十三条)。
六、保障措施
一是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加强工作人员力量,建立中医药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按照规定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第五十五条)。二是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第五十六条)。三是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落实对中医药的倾斜政策,推进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优势病种支付方式改革(第五十七条)。四是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职称评定、学科建设等方面享有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第五十九条)。
此外,还对有关方面不依法履行职责、擅自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生产销售假劣中药、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七、创新举措
体现了安徽的地方特色,在扶持政策方面有所突破,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在中医药服务提供和利用方面有所创新,针对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在中医药服务的准入、审批等多个环节放宽政策限制,让人民群众非常便捷地获得中医药服务、享有中医药服务、受益中医药服务。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条)。二是完善管理体制,明晰各方职责,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中医药作用(第四条)。三是明确了各部门责任(第五条)。四是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六条)。
九、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灵璧县卫健委中医股吴迎春
咨询电话:0557-603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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