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七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4.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文物事业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将严格按认定标准开展推荐认定,关注代表性传承人技能艺能、传承实践相关情况等,重视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着力加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梯队建设。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1.技艺精湛,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25年以上;
2.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3.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认定为该项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五、服务流程
1.根据文化和旅游厅文件要求,向社会发布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信息;
2.公民向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申报材料。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
3.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
八、咨询方式
灵璧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事业管理股
咨询电话:0557-6026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