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雪伟 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07号关于《关注户外游泳(冬泳)群体,重视户外游泳设施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户外游泳项目无以上三项条件,我县暂不具备开放基础。下一步我单位将加强调研,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完善相应设施,积极为户外游泳爱好者创造条件。
办复类别: A 类
联系单位:灵璧县教育体育局体育股
联系电话:0557-6022378
灵璧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