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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璧县残联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5-06 17:07 责任编辑:县残联政务公开

会直各股室、就业所,各镇、开发区残联:

经党组会议研究,现将《县残联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灵璧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8日  

县残联工作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县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残联行政管理职能,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着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透明公正、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会领导班子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残联的各项工作部署,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要严守政务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要依法行政,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切实转变职能,进一步创新管理模式和工作方法,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各股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要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上级和本会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履行职能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县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对相应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第七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八条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

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九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和文体、

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残疾预

防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十条  扶持、指导残疾人发展经济,减轻社会负担,不断

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  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负责管理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和康复中心。

第十二条 组织、指导全县残疾人社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 作 制 度

第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及公示等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要点、规范性文件、财务资金、项目投资、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类残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要加强行政监督。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同时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

四、领导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纪检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派驻机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理事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涉及分管范围以外的股室或业务,应事先请示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各股室负责同志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开展股室全面工作。凡涉及重要业务或重大事项,股室负责同志须事先向副理事长汇报,再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决定召开相应的会议讨论确定,会后再根据讨论结果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督办督查制度。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上级和本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党组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五条  提请党组会议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理事长确定,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副理事长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理事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不在会上临时增加议题。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到与会领导。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出席,与会议议题有关的股室负责同志列席。党组成员如不能出席的,需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党组会议在研究人事、纪检、监察等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内容涉及出席、列席、人员的应该回避。

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讨论人事任免、表彰奖励、党纪处分等事项;

(五)讨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会议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坚持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一次,每次半天。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由办公室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股室负责同志列席。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决定和指示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分析残联工作形势,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确定全县性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安排;

(五)审议并通过重要的会发文件;

(六)讨论决定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七)讨论系统内计划安排、资金使用、项目投资等有关事项;

(八)研究其它需要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党组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做好会议记录。理事长办公会议如需编印会议纪要,其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副理事长签发。

(一)议题的准备。对提请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股室会前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或意见。内容涉及相关股室的,要会前充分协商,涉及全会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材料的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要简明扼要,由会分管领导审阅,并经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

(三)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办股室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会领导报告。

(四)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决定公开之前,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扩散。会议印发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在会议结束后退办公室统一保管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  工作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通知其他股室负责同志参加。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通报全县残疾人工作情况,交流各股室工作开展情况,布置当前和下一步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专题会议由会领导或受会领导委托主办股室负责同志召集,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出席。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研究协调专项问题,协调解决股室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会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全县性的残联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省、市残联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一年工作,研究部署全县残疾人工作。其它需镇、开发区残联参加的会议,应由有关股室在当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并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报会办公室,会办公室要按照精减会议的原则从严审核,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确需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经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于会前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任何股室不得擅自召开全县性或地区性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尽量压缩会议时间,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

六、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文审批需按照县政府现行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公文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办公室按办文批分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过机要交换的上级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批文送阅。基层各单位报送县残联的公文均由会办公室统一办理收文登记手续,由办公室主任按会领导分工和股室职能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涉及全会工作或重大事项的公文先报理事长或分管领导阅知或批示后,分送有关股室研究处理。一般性公文,可直接批请有关股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会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会领导签阅时间,一般应掌握特急件随到随签,急件在1天内审批,一般文件不超过2天审批。会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催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格发文程序。主办股室起草的以会名义发文,一律经承办股室负责同志初审,由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会主要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按县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股室报送会领导审批的公文,须在上报前认真研究,股室负责同志严格把关签字。如公文内容涉及其它股室职能或与其它股室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股室要主动与协办股室协商,不应把未经协商的问题上交,股室之间自行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的事项,要将不同意见一并报请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八条  进一步精简会发文件,能通过业务工作群传输信息、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再发文。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严格按照公文办理时限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接待和宣传

第三十九条  上级领导或县直有关单位领导来会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会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会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求对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接待。

第四十条 基层残联部门负责同志来会汇报商谈工作,一般由听取汇报或商谈的股室负责接待。需要会见会领导的,由办公室或有关股室负责联系并报会领导确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信访值班制。当班人员负责当日信访接待、诉求登记和处置工作。当日不能答复处理的,由当日带班领导批转相关股室办理。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由专人负责,各相关股室配合。需会领导参加的对外宣传活动,由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安排。各股室要积极通过“灵璧县人民政府官网”实行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严格实行三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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