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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敬老院失能老人护理工作提高床位利用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26 08:46 责任编辑:民政局政务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敬老院失能老人护理工作提高床位利用率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民政局

                                          2025年6月3日

 

 

 

 

 关于做好敬老院失能老人护理工作提高床位利用率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敬老院服务质量,加强院内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提高床位利用率,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依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敬老院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提高床位利用率,特提出以下工作方案,公建民营敬老院参照执行。

一、优化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置

县民政局要根据省民政厅文件精神,积极指导镇人民政府,每个敬老院管理人员按照3-5名(包括院长、食堂工作人员、会计)、护理人员按照与自理老年人不低于1:10、与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敬老院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二、强化敬老院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

(一)加强培训,提升护理服务水平。县民政局要指导镇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公办敬老院的改造提升,切实提高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鼓励护理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提高专业资质。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护理水平和服务意识。推广“以人为本”护理理念,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实施分级护理制度,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提供个性化护理服务。

(二)制定护理标准,实施有偿服务。县民政局要制定护理标准,镇级民政部门按照护理标准对实施照护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认发放护理劳务补贴。县民政局要根据失能老人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需求制定全县统一的护理服务标准,敬老院护理人员按照护理服务标准开展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镇级民政部门和敬老院对护理人员的照护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照护工作达标的方可发放护理补贴,对连续两次照护工作不达标的护理人员予以辞退。

(三)明确护理责任人,确定护理人员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除用于支付特困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生活保障外,可以用于支付特困供养对象的照护服务劳务补贴。在院集中供养的每一名失能老年人都要明确护理责任人,护理责任人在特困人员的房间门口进行明确标识,一般1名护理人员照护全失能老人不能超过4人、照护半失能老人不能超过8人。护理员可以是镇聘用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由敬老院使用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护理。护理1名全失能老年人每月按照特困全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50%支付护理费用,护理1名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按照特困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40%支付护理费用,护理劳务补贴费用从集中供养人员的护理补贴费用中支付。护理人员要加强对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料,确保满足老年人饮食、卫生、睡眠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敬老院要定期对失能老人进行健康检查,并处理健康问题。

(四)强化敬老院医养结合服务。县卫健委要会同医保、民政部门,推进镇卫生院与所在地农村敬老院开展医养签约合作。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要求,细化签约内容,切实提高医养签约服务质量。探索推动乡镇卫生院在敬老院设置康复病区或医疗服务点等,敬老院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以及医保结算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慢性病管理和用药保障、康复护理等服务,实现小病不出院、大病能转诊。

三、提高敬老院床位利用率

(一)分类明确敬老院功能。根据运营能力的强弱,县民政局要将农村敬老院分为区域性敬老院和乡镇敬老院,服务能力较强的区域性敬老院优先收住失能特困人员为主,乡镇敬老院以收住自理特困人员为主,有序推进将自理特困人员安排到一个或数个乡镇敬老院供养,对所有自愿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收尽收。鼓励以收住自理特困人员为主的敬老院在需求的基础上,向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开放服务,以收住自理特困人员为主的乡镇敬老院,主要向社会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各养老机构要多措并举,不断提高敬老院的床位利用率。

(二)规范收费与支出管理。敬老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服务,收费与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办敬老院收住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费用根据各敬老院的服务能力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敬老院可以向镇财政提前预支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费用,具体支付由敬老院根据实际需求,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明确社会老人养老服务费使用范围。公建公营敬老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服务收取的费用可用于为社会老年人提供的各项养老服务,如生活保障、护理人员工资、生活设施的配备、生活场所建设等各项支出(公建民营敬老院按照原签订合同规定执行)。其中用于护理人员工资支出不得高于社会老人养老服务费的35%。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服务收取的费用的结余全部用于敬老院的改造提升,不得挪作他用。收住社会老人的护理人员可以由敬老院单独聘用,也可以在敬老院原有护理人员满足特困人员护理保障的前提下,兼顾开展,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支持农村敬老院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提升敬老院综合服务能力,推动敬老院成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使敬老院运营主体具备上门服务能力,发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阵地作用,通过利用自有服务团队或整合链接社会服务资源等方式,为本镇和周边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基础护理、健康管理、探访关爱、精神慰藉、委托代办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敬老院运营主体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适老化改造等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管理可参照敬老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服务收取费用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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