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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准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决定书(灵民社登〔2025〕24号)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18 09:39 责任编辑:民政局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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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 朱新亮变更为李绍军(34222419**********),其他事项不变。

该单位登记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按时参加年度检查,若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时到我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灵璧县民政局

           二O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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