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灵璧县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灵璧县民政局 灵璧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灵璧县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审批权限
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高龄人员补助制度,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 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16 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20号)、《2023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宿养老办发[2023]3号)精神,推进我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高龄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 不断完善高龄人员补助制度,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不低于60%。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三、补助方式及标准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高龄津贴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养老服务补贴:80岁以上城市低保老人每人每月100元,80岁以上农村低保老人每人每月60元,城乡低保中60-79岁失能、失智老人每人每月60元。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
(二)村(社区)初审
村(社区)做好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受理和初审,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并及时报镇(开发区)民政办(所)。
(三)镇(开发区)民政所审核
镇(开发区)民政所应全面审查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四)镇(开发区)审批
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召开审批小组会,对前期镇(开发区)民政所审核材料、办理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小组人员由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政所负责人、民政所负责人、纪检负责人等组成,人数应不少于5人。对符合条件的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及时完成审批,相关会议记录建档留存,建立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档案,从批准之日次月起给予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审批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申请,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缘由。
各镇(开发区)民政所每月15号之前上报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工作,县民政局根据各镇(开发区)新增审批报告、动态调整报告完成更新,生成最新数据。
五、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每月将人员花名册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六、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民政所、村(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宣传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发现符合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应当报告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终止发放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
七、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存档、谁管理”的要求,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妥善保管各类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档案按要求统一规范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同时,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
八、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职责。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镇(开发区)职责。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宣传、贯彻、执行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档案、信息台账和报表等工作。
(三)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主要负责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修订完善、解释和督导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开展全县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管责任;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做好社会化打卡发放等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审批权下放后的主体责任,把此项工作作为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改善民生保障、提高执政能力来抓;要明确分管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确保把好事做好、做实。
(二)严格要求,统一标准。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灵璧县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执行与落实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三)落实责任,规范到位。县民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高龄津贴及养老服务补贴审核审批程序,切实保障高龄津贴人员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电话:0557602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