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儿童福利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民生办〔2024〕1号)要求,现就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标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
3.《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实施5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民生办〔2024〕1号):“2024年全省分散和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不低于1155元/月和1575元/月,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二、调整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由每人每月15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75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5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资金保障
县级孤儿保障经费由国家、省、县(区)三级进行补助,新增经费按原渠道配套承担,新标准从2024年1月起执行。
四、保障要求
1.各县(区)应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2.精准摸排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完善和落实关爱服务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保障,确保“应保尽保”,筑牢孤儿保障底线。
宿州市民政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