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民政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 个;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业务主管单位批文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
√ |
2 |
会议纪要 |
√ |
|
√ |
3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书 |
√ |
|
√ |
4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申请表 |
√ |
|
√ |
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 人登记表 |
√ |
|
√ |
6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表 |
√ |
|
√ |
7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 案表 |
√ |
|
√ |
8 |
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
√ |
|
√ |
9 |
验资报告 |
√ |
|
√ |
10 |
社会团体办事机构 备案表 |
√ |
|
√ |
11 |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 人员备案表 |
√ |
|
√ |
12 |
章程草案 |
√ |
|
√ |
13 |
有领导干部兼职的 提供领导干部兼 (任) 职批文 |
√ |
|
√ |
14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文件 (有业务主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 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 致;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新修改的章程 |
√ |
|
√ |
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 请表》 |
√ |
|
√ |
3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 |
|
√ |
4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正、副本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3.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 管单位;
2 、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 位;
3 、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4 、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 请表 |
√ |
|
√ |
2 |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 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 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4.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相同 或相似;
2 、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 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社会团体新修改的章程草 案 |
√ |
|
√ |
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 表》 |
√ |
|
√ |
3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
√ |
|
√ |
4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 副本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5.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 、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 人;
4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申请表》 |
√ |
|
√ |
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 人登记表》 |
√ |
|
√ |
3 |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 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
√ |
|
√ |
4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正、副本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6.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有独立、 固定的住所;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新修改的章程 |
√ |
|
√ |
2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 |
|
√ |
|
申请表》 |
|
|
|
3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 |
|
√ |
4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正、副本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7.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申请表》 |
√ |
|
√ |
2 |
验资报告 |
√ |
|
√ |
3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正、副本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8.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申请表》 |
√ |
|
√ |
2 |
社会团体章程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9.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 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社会团体注销申请表 |
√ |
|
√ |
2 |
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 告 |
√ |
|
√ |
3 |
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
√ |
|
√ |
4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 文件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0..社会团体年检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截止上年度 12 月 31 日前,成立时间超过6 个月的社会 团体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 告书 |
√ |
|
√ |
2 |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 本 |
√ |
|
√ |
3 |
财务报告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 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申请表 |
√ |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 代表人登记表 |
√ |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核准表 |
√ |
|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 人备案表 |
√ |
|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 监事备案表 |
√ |
|
√ |
6 |
验资报告 |
√ |
|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 机构备案表 |
√ |
|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人员登记表 |
√ |
|
√ |
9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 |
|
√ |
10 |
章程草案 |
√ |
|
√ |
11 |
有领导干部兼职的提 供领导干部兼 (任) 职 |
√ |
|
√ |
|
批文 |
|
|
|
12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 件 (有业务主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新修改的章程 |
√ |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 更登记申请表》 |
√ |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 程核准表》 |
√ |
|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有独立、 固定的住所;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 更登记申请表》 |
√ |
|
√ |
2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 |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 、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 更登记申请表》 |
√ |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 定代表人登记表》 |
√ |
|
√ |
3 |
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 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
√ |
|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
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新修改的章程 |
√ |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 程核准表》 |
√ |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活动资金登
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 |
√ |
|
√ |
|
更登记申请表》 |
|
|
|
2 |
验资报告 |
√ |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
位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业务主管单位;
2 、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 主管单位;
3 、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 相关;
4 、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 更登记申请表》 |
√ |
|
√ |
2 |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 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 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
√ |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 程核准申请表》 |
√ |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 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民 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 销申请表》 |
√ |
|
√ |
2 |
会议纪要 |
√ |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审计报告 |
√ |
|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报告书 |
√ |
|
√ |
5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 文件 |
√ |
|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 章、财务凭证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20.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五条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审批窗 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截至上年度 12 月 31 日,成立时间超过6 个月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 度检查报告书》 |
√ |
|
√ |
2 |
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 |
|
√ |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 申请者上报申请材料。
2. 受理:工作人员核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 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 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 规范性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署初审意见报决 定岗位人员。
4.决定: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 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办结: 工作人员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制作相关文 件和证书。
6.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材料, 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2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 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 门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登记 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 申请公开募捐资 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 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 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 信; (二) 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 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 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 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 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 四) 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 (会长) 、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 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在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 事会; (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 及以上; (八) 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 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 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五、申报材料
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 、财务审计报告。
六、服务流程
1 、受理: 申请人备齐并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经登 记管理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政务服务中心 民政窗 口。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并核对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 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齐补正的全 部内容及标准。
2 、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签署审查意见 报决定岗位人员。
3 、决定:决定岗位人员参考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准予 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 、办结: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登记管 理机关作出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证件制作与送达: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办 理结果材料,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2379017
22.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1997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令 225 号, 2012 年 11 月 9 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灵璧县域内的殡葬管理工 作。
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灵璧县的市、 自治 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灵璧县、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 号)
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将经营性 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灵璧县的市级民政部门,由 设灵璧县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关于优化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
155 号 ) 明 确 : ① . 符 合 《 安 徽 省公 墓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2021-2025) 》;②.具备法人资格;③.具备专职从事公墓 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④.具备依法取得用于公墓建设 的 土 地 ; ⑤ . 具 备 公 墓 建 设 总 投 资 50% 以 上 的 资 金。
五、申报材料
灵璧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服务流程
①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②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
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 名以上工作 人员到现场勘查;
③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 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④办结: 申办单位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在文
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达到经营条件后,向设灵璧县市民政局提 出经营许可;设灵璧县市民政局按照公墓经营验收标准组织验 收;
⑤证件制作与送达:验收合格的,设灵璧县市民政局颁发《经 营性公墓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 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墓建设单位持批准经营 的文件和《经营性公墓证书》,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 照;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6022363
23.地名命名 、更名审批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 (国发〔1986〕11 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 各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 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 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 城镇街道名称,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 其他地名, 由省、 自治灵璧县、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 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 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 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灵璧县域名称的 命名、更名, 由行政灵璧县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 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 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灵璧县区划地名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法人有地名命名需求,且符合地名命名条件。
五、申报材料
地名命名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 受理: 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 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 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 审查:灵璧县划地名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送相关处室审查, 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依据审查意见,合格的,作出准予上报省政府 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上报的决定;
4.办结:窗口将办结情况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 个工作 日
2.承诺时限:1 个工作 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603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