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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民政局副局长李华永解读《灵璧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5-25 09:58 责任编辑:民政局政务公开

灵璧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宿办发〔2021〕15号),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宿民发202217号和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制定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民政局认真学习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历年工作经验与实际起草《灵璧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在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保障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标准执行。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体现差异性。到2022年底,全县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确认程序

我县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开发区),在乡镇(开发区)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管委会)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确认制度,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异议或了解不清楚的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开发区)民政所(办)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开发区)联审确认领导小组(党委会)审核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开发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核确认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资金发放方式

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具体事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政策咨询部门:民政局养老服务

    联系电话:0557-6022198    联系人:李华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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