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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2-18 09:36 责任编辑:民政局政务公开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国家、省、市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 助力乡村振兴,编密织牢特困供养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3.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二、文件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

为进一步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顺利推进,市民政局于10月初完成《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起草工作。

2.征求意见

2021年10月8日至15日,征求了县区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对部分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3.合法性审查

市民政局局政策法规科对《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4.会议研究

11月27日,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对《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内容进行审议通过。

5.正式印发

11月29日,经局领导签批后正式印发《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四、工作目标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都能够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做到“应养尽养”。

五、主要任务

1、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并且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明确办理流程:1.居民书面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民政所(办)受理;3.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系统核对;4.审核公示;5.乡镇(街道)低保审核确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6.发放特困供养证;7.长期末端公示。

3、明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如能熟练使用辅助器具自主完成某一项评估指标的,视为具备该项生活自理能力。

六、创新举措

一是未成年人由原18周岁扩到16周岁,对于这部分人,如符合无生活来源的;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两个条件的,能参照散居孤儿纳入困境儿童相关保障。

二是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应当视为无劳动能力,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

七、保障措施

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各司其职,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文件制定,保障标准调整,资金监管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相关业务办理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完成。

八、下步工作计划

督促各县、区根据《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做好本县区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同时,加大督导力度,每月督导一次,现场调度、指导工作推进。

附件:宿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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