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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13 11:40 责任编辑:民政局政务公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三、申请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资金来源证明

6、拟任负责人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四、办事流程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审批      2379017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五、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九、年检要求

每年3月31日5月31日

十、注意事项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

十一、联系电话:2379017               

十二、监督电话:23791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3、《名称核准通知书》;
  4、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住所的会议决议;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审计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章程。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章程。

四、办事流程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审批      2379017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五、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九、年检要求

每年3月31日5月31日

十、注意事项

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和章程

 

十一、联系电话:2379017                  

十二、监督电话:23791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一、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时间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会计报表

四、办事流程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审批       2379017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五、审批时限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九、年检要求

每年331日531日

十、注意事项

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十一、联系电话: 2379017

十二、监督电话: 23791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四、办事流程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审批      2379017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五、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八、决定证件

九、年检要求

十、注意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印章

 

十一、联系电话:2379017                     

十二、监督电话:2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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