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三、申请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资金来源证明
6、拟任负责人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四、办事流程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审批股长 2379017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五、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无
九、年检要求
每年3月31日—5月31日
十、注意事项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
十一、联系电话:2379017
十二、监督电话:23791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3、《名称核准通知书》;
4、章程;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住所的会议决议;
3、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审计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章程。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验资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5、章程。
四、办事流程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审批股长 2379017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五、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无
九、年检要求
每年3月31日—5月31日
十、注意事项
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和章程
十一、联系电话:2379017
十二、监督电话:23791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一、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时间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会计报表
四、办事流程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审批股长 2379017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五、审批时限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无
九、年检要求
每年3月31日—5月31日
十、注意事项
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十一、联系电话: 2379017
十二、监督电话: 23791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程序会议纪要
四、办事流程
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审核、决定 行政审批科审批股长 2379017
办结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379017
五、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
无
八、决定证件
无
九、年检要求
无
十、注意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印章
十一、联系电话:2379017
十二、监督电话:237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