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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灵璧县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民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26 10:02 责任编辑:民政局政务公开

各乡镇(开发区)民政所、财政所:

 现将《灵璧县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民政局   灵璧县财政局

                             2021年5月26日                                            

灵璧县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宿州市2021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具体为: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到2021年底,乡镇(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100%。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巩固提升已建成村级养老服务站。

 (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支持全县不少于80户居家适老化改造。

 (三)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低收入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5%。

 (四)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实现应补尽补。

 (五)提高养老服务智慧化水平。支持各地建设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推广应用智能养老产品。巩固智慧养老省级示范创建成果,落实智慧养老省级示范机构和项目创建奖补和运营补贴政策。各地结合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庭安装智能安防设备。

 二、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县乡养老服务中心已全覆盖,村级养老服务站逐步推进

 1.村级养老服务站。以行政村为主体设置,可以利用农村幸福院、闲置村委会办公用房、闲置校舍、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撤并后闲置设施等资源单独设置,也可与运营中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已有设施综合设置。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通过基层老年协会进驻飞发展互助自助队伍、无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等方式,充实服务人员力量,一般每个站点配置人员不少于3人。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社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根据收住老人身体状况,按照比例配备。各县可以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具体标准。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打卡发放至个人,原则上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各级政府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性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购买服务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服务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购买服务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和200%。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补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和困难老年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家庭。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对评估初审、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级民政部门实地验收。

 (五)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按不低于2000元每张床位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在现象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市级在安排省级当年社会养老服务资金时按新增床位每张1000元予以拨付。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2021年创建智慧养老机构达标并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提高10%。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每个医务室(护理站)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飞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七)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市、县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有关精神确定具体标准。

 3.实施步骤。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县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督促乡镇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多措并举,保障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本县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财政承担。同时各乡镇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三)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各乡镇民政所、财政所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按职能分别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解释。


咨询股室:灵璧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

咨询电话:0557-6022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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