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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的解读

文章来源:灵璧县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01 09:55 责任编辑:司法局政务公开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6月22日《安徽省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保护地归〔2021〕1号)精神,现决定对我县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清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决定对我县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清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经过多次调研和研讨形成。在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精神,本次清理重点是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违反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2.是否违背《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等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是否违背《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施方案》(皖办发〔2020〕30号)等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

3.是否存在与中央巡视、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不一致的内容;

4.是否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冲突的情形;

5.是否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内容所代替,尚未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五、主要内容

(一)提出清理建议。县政府各部门对照《国家及省现行有效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中央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总清单》,对本部门负责起草、实施的县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标准逐渐进行审核。

(二)及时开展“立改废”。对于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内容,制定机关立即启动修改、废止工作。对于上位法尚未按照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衔接到位的,经评估认定与党中央相关要求不一致、相抵触具体内容,制定机关要做好“立改废”准备工作,按法定程序推进实施。

六、创新举措

1、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2、坚持全面清理,保证清理质量。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细化方案,加强重点督办,推动全县工作深入开展。

2、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局办公室刘宏

咨询服务电话:0557-60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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