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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孝成解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文章来源:灵璧县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8-24 15:18 责任编辑:司法局政务公开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822日下午县长赵明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孝成司法局党书记、局长刘孝成列席会议并作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条例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3类事项,分别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是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

三、增强了公众参与的实效

一是在听取意见的方式和对象上,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并且要求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同时,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要求决策承办单位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二是在具体的程序要求上,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这两种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四、提高了专家论证的质量

一是明确专家论证的基本要求。规定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二是明确选择专家的标准。规定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三是健全专家队伍管理机制。规定省级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规定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五、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

一是在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运用多种方式、科学方法,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二是在风险评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在风险评估的结果运用上,要求把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六、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

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多次履行。决策草案形成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如果在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发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建议、决策机关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灵璧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孝成

咨询电话:0557-602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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