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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灵璧县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3-26 11:39 责任编辑:公安局政务公开

违法行为人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7148119**********户籍山东省乐陵市丁坞镇******,现住山东省乐陵市丁坞镇******

现查明202503182057分,齐**驾驶牌号为N*****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灵璧县夏怀路(省道224)15公里308米路段时,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齐**本次实施了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齐**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齐**因实施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之规定,决定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03月18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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