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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灵璧县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2-07 09:47 责任编辑:公安局政务公开

法行为人王*顺,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419**********,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现查明202502031536王*顺驾驶牌号为L*****号低速车行驶至娄庄镇峨山村乡村路0公里800米,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晏路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王*顺本次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王*顺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王*顺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条之规定,决定王*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02月03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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