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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灵璧县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9-19 15:15 责任编辑:公安局政务公开

 违法行为人朱**,女,1982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34222419**********,户籍: 安徽省灵璧县夏楼镇******,现住:安徽省灵璧县夏楼镇******。

现查明:2024年09月13日11时04分,朱**驾驶牌号为新B*****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223省道20公里200米路段时,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朱**本次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朱**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民警查获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综上,朱**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朱**作出记1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9月13日

 

备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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