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20122X/202408-00008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 内容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告 |
发布机构: |
灵璧县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发布时间: |
2024-08-14 10:00 |
| 文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这两名造谣者被处罚! |
| 索引号: |
00320122X/202408-00008 |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 内容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告 |
| 发布机构: |
灵璧县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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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4-08-14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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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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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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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这两名造谣者被处罚! |
这两名造谣者被处罚!
文章来源:灵璧县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8-14 10:00
责任编辑:公安局政务公开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灵璧公安快速响应,迅速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网络空间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查处的两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8月9日,灵璧县灵城镇星河湾小区居民胡某某,拍摄民警处置本小区发生的一起跳楼自杀事件视频,编造称灵璧发生恶性杀人案件并将视频在微信群内传播,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迅速将胡某某传唤到案。目前,胡某某已被行政拘留。2024年7月20日,灵璧网安民警在网上巡查发现,我县网民李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网络平台上传播“河南四个和尚诱骗别人开门,利用麻药麻醉人之后把受害人腰子割除,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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