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县法院管辖以及县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各类申诉案件。
(三)监督、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管理、协调本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七)负责全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主管本法院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单位和群团工作。
(八)管理本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九)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4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仅指灵璧县人民法院本级,与预算比较,没有变化。纳入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本级
2 ……
三、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4年度收入总计1435.20万元,支出总计1630.98万元。与2013年度收入总计1663.04万元,支出总计1338.80万元。收入总计减少227.84万元,支出总计增长292.18。
收入减少的根本原因是原老法院大楼处置款收入。
支出增加的原因为:一是2014年人员调资,人员工资的增加(包括聘用人员工资的增加);二是案件数量增加带来的办案成本增加。
四、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435.20万元,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五、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灵璧县人民法院截止到2014年底共有正式在编干警102人,聘用人员63人,离退休人员30人。2014年支出合计1630.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9.03万元,占60.03%;项目支出651.95万元,占39.97%。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2014年度决算1519.65万元,其中:“行政运行”决算695.92万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决算316.19万元,主要用于平时的办公办案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4年度决算1.58万元,其中: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决算0.03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中事业编制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决算为1.55万元,用于本单位行政编和事业编人员的生育保险支出。
3.“医疗卫生”2014年度决算32.65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决算23.2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机关在职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决算9.38万元,主要用于全额拨款行政编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其他医疗保障支出”决算0.06万元,主要用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大病救助。
4.“住房保障支出”2014年度决算77.1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77.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支出。
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表
编制单位: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决算数
合计 125.17
因公出国(境)费 0.00
公务接待费 9.45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15.72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15.72
公务用车购置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