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璧县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18日灵璧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数字底座”价值,推进政务数据归集、治理、共享、应用常态化,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灵璧县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调度、应用和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数据资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和数据等各类非涉密数据资源及其次生数据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非涉密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是指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统一建设,承载全县政务数据资源及落实管理职能的软件平台,功能包含对政务数据的采集融合、存储计算、加工治理、运营管理、共享、分析、应用。
第五条 县政府应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平台融会贯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办理,深化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合作交流。
第六条 县政府依法拥有灵璧县政务数据的所有权,并授予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行使灵璧县政务数据所有权的职责。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政务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和应用,统一调度政务数据。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单位,拥有本单位政务数据的管理权,有义务和责任做好政务数据治理工作,向县政府提供高质量的政务数据。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有权申请使用政务数据。
第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是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 县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的日常业务管理、数据治理、调度管理和共享应用等工作,负责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等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及运维工作,对政务数据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制定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标准规范。
第十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调度、应用和安全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数据治理,制定本系统政务数据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系统及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工作。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覆盖县、乡、村三级数据资源,支撑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政务数据调度、共享交换的统一通道,依托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与宿州市“数据中台”、省“江淮大数据中心”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政务数据。
第十三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建设独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建的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应接入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取消部门间直连方式。不得自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链路或以其他方式单独向社会行业、个人和其他部门单位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提供数据资源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灵璧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六统一”管理,即要进行统一申报、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验收、资金统一拨付,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信息化项目,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纳入项目计划库,未纳入项目计划库的项目不得独自建设,否则不予拨付财政资金、不予组织验收。
已建成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与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并在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编目和数据挂接,保持同步更新,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全县的信息化项目需充分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网、政务云平台、大数据平台等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后续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十五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和流程,连通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将政务数据同步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协助完成数据治理,通过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经平台治理后统一同步更新到市数据中台、省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实现省、市、县之间的数据流通。
第十六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为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开通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使用权限,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使用,通过政务网接入,开展数据资源管理、目录申请、供需对接等工作,确保全程安全合规。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类、共享属性、信息项信息、提供方、更新周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应及时编制、维护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及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编制、维护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新。
第十九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实现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统筹共享和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 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社会信用、宏观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资源目录分别由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编制并维护。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数据资源目录,由主题数据资源牵头部门编制并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新建和改扩建信息系统须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并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承诺提供数据接口,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信息系统建成后,应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验收条件。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应当一数一源、一源多用,不得多头采集。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采集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按要求组织政务数据资源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以结构化方式记录和存储,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完整、及时、安全。非结构化政务数据资源原则上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结构化改造。
第五章 共享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单位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按有条件提供给有关单位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单位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数据提供部门须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数据提供部门应明确具体共享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应归尽归”“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同步归集,实时更新”的原则,数据提供部门承担数据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数据使用部门根据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明确共享数据的用途、知悉范围等,建立数据追溯体系;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通过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时提供统一调度和共享交换服务,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通过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申请,经大数据中心审核后直接获取使用;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由数据使用部门与数据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协调;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使用通过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执行以下流程:
(一)需求申请。数据使用部门通过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出灵璧县部门政务数据资源需求申请,说明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
(二)规范性审查。大数据中心对数据资源需求申请进行线上规范性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需求审核。数据提供部门对数据资源需求申请进行线上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没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数据提供部门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数据资源需求申请,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等作为不予共享的依据。
(四)需求审批。大数据中心对数据提供部门的答复内容进行线上审批,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对接实施。大数据中心负责与数据需求部门确定对接方式,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数据需求部门提供数据。
(六)质量评价。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数据资源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未通过审批的数据资源需求申请,数据使用部门有权提起申诉,由大数据中心组织数据使用部门、数据提供部门、保密、司法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电子签名法规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政务服务中使用的通过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或核验的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政务数据安全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网信办、县保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完善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推进政务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安全审查和安全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事件通报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制定政务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漏、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可控;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数据主管部门;发现数据使用部门有违规、超范围使用数据等存在安全风险的情况,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数据服务,并向数据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数据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使用政务数据,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擅自用于或变相用于数据申请理由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共享交换程度、调度管理效率、应用支撑能力等方面按照灵璧县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情况评价办法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评价考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有数据归集情况、数据质量情况、共享和应用情况,与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运行相匹配的组织、制度、流程执行情况和资源保障情况,以及对政务数据的认知。
第三十六条 数据考核评价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考核管理,采取定量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后报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日常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县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许可,私自停止数据提供服务,造成数据使用部门不能正常调用数据影响业务工作的;
(二)无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瞒报、漏报、不共享本单位非涉密政务数据的;
(三)违法泄露、买卖获得的政务数据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数据资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灵璧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 四十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数据资源编目与发布上线流程图
2.以需求为导向的数据归集及更新流程图
3.数据治理基本流程图
4.数据质量问题反馈流程图
5.数据服务接口设计与发布上线流程图
6.数据共享及供需对接流程图
附件1
数据资源编目与发布上线流程图
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初审、验收过程中,参照如下流程,开展数据资源编目,使县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不断更新、完善,验收之后,将项目系统产生的数据归集到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并建立同步更新机制。具体流程,见下图。
附件2
以需求为导向的数据归集及更新流程图
当数据需求部门在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没有检索到所需数据目录时,参考下图流程启动数据归集、目录编制,经治理后,数据目录发布到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数据需求部门重新申请数据目录、使用。具体流程,见下图。
附件3
数据治理基本流程图
数据归集入库后,平台技术团队协同数据提供部门开展数据治理,形成部门业务库、标准库、基础库,并编制各部门的基础代码规范和基础数据规范。具体流程,见下图。
附件4
数据质量问题反馈流程图
数据使用部门遇到数据质量问题或有疑惑时,参照下面流程联合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数据提供部门、平台技术团队,开展问题梳理并纠正,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具体流程,见下图。
附件5
数据服务接口设计与发布上线流程图
当既有的基础、高频、通用接口满足不了需求时,数据需求部门通过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申请相关数据资源目录,明确以接口方式调用数据,平台技术团队根据需求设计、部署、发布接口,数据需求部门再从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申请接口、使用。具体流程,见下图。
附件6
数据共享及供需对接流程图
数据需求部门统一通过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申请数据资源目录,参照如下流程获得数据或数据接口。具体流程,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