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中介机构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驻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内容和管理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心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2 管理对象
2.1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服务大厅的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办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主要包括:
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
b)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地质勘探、工程测绘机构;
c)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
d)工程监理机构;
e)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f)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g)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h)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
i)职业、人才等介绍机构;
j)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出入境等代理机构等;
k)其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
2.3 申请进驻中心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a)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f)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和构成要符合有关规定,派驻大厅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2 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由中心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多家同类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在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合法设立的条件,取得相应资质,并将合法设立的相关材料报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协调室审核备案。
3 管理原则
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中心研究批准,中介机构可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中介服务,未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不得在服务大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4 管理内容
4.1 执业行为管理
4.1.1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窗口的明显位置按中心统一要求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收费标准按照低于国家标准的优惠标准,并自觉接受企业、中心和社会的监督。
4.1.2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4.1.3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4.1.4 中介机构要确保服务效能,缩短承诺时限,为企业或公民提供优质服务。
4.2 违规行为管理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a)超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b)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c)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d)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f)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g)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h)对委托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i)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j)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
k)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介机构服务窗口有上述损害中心形象的行为者,中心有权要求中介服务窗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进驻要求的,责令限期撤出中心,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退出中介服务窗口的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驻。
5 管理措施
为保证服务质量和管理成效,各中介机构入驻时需缴纳保证金。
中介机构进驻窗口要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及业务协调。
中心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派驻窗口进行考评,考评标准参照《政务服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规范》(Z/LBZW PJ400.2.3—2014)和《政务服务 窗口工作考核规范》(Z/LBZW PJ400.2.4—2014)执行,并适时将抽查和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中介窗口工作人员有不服从中心管理,或服务对象投诉窗口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纪等问题,或窗口工作人员造成办公设施损毁的,酌情扣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责令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