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的合同签完了,还能再进行追加吗? 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若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