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只有三家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发现,只有两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在已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单位中,一家报价超出了最高投标限价,另外一家账户被法院冻结。请问是否可以现场宣布投标无效?
答案:从上述情况来看,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明显都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等相关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应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评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在本例中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