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灵璧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各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灵璧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灵璧县委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8日
灵璧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三十条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杜绝“酒桌办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宿州市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接待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县直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办(以下简称接待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公务通知),告之公务活动时间、人员、内容、行程和相关事项。因紧急公务派出单位没有持公函(公务通知)而采取电话联系的,接待单位需详细填写《公务接待电话联系登记表》,作为接待公函使用。
第四条 省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制度。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调研组、考察组等联合工作组,原则上由牵头单位接待。重要接待事项经审批后,可由接待办负责接待。
第五条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坚持“省内从严、省外从简、规范程序、周到细致、务须节俭”的接待原则,按照“先审批、后接待、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程序,县直各接待单位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接待。
接待办负责来我县考察的县处级以上领导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以上机关派出各类团组的食宿安排工作。负责接待的县直各接待单位须凭接待公函(公务通知)制定接待方案,按规定填写《灵璧县公务接待审批表》,对口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签批后送接待办,接待办依照接待公函、接待方案和灵璧县公务接待审批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食宿安排。无派出单位公函(公务通知)的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接待。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六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来我县开展公务活动,分别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对口制定接待方案,接待办负责安排食宿。
中央各部委、省直部门等单位厅局级(含部队师级以上领导和采访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的省级以上媒体)领导来我县开展公务活动,由县对口单位制定接待方案,接待办负责安排食宿。
第七条 中央各部委及省直部门、市直部门等单位的县(处)级领导及其他公务人员来我县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县对口单位自行接待。根据需要,接待办可做统筹安排。
第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接待办负责接待。集中组织的和多名领导共同出席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等由县招商局负责制定接待方案,接待办安排食宿。四大班子率团外出考察活动由接待办负责后勤工作。四大班子外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由县招商局制定方案,招商局、接待办共同负责后勤工作。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的招商引资活动由本乡镇(经济开发区)、本单位自行接待。
第九条 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文(发电)安排,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确定接待单位,接待工作和接待经费由该接待单位承担。省、市有关部门发往县对口单位的,由县对口单位自行负责接待。
第十条 中央和省、市四大班子安排的重大观摩活动和办案组、巡视组、调研组等工作组,本市及外地县级以上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来我县的学习考察团实行专项接待,由县对口单位负责制定接待方案,接待办负责安排食宿。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政府宾馆(机关食堂)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00元/人·天,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陪中餐或晚餐,单餐不得超过1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另行安排就餐不得超过40元/人;商务酒店最高不得超过120元/人·天,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陪中餐或晚餐,单餐不得超过12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另行安排就餐不得超过50元/人。就餐中产生的水果、饮品等费用不得超过本次餐费的四分之一。
公务接待住宿标准。接待住宿严格实行接待对象差旅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以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严禁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陪餐次数和人数。同一接待任务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及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用餐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禁止在公务活动中饮酒的通知》的“九个严禁”。按规定可以饮用酒水,应当使用本地产酒水。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公务接待使用酒水情况,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由本单位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报备;接待办负责接待的任务所使用的酒水,由接待办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报备。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算。
第十五条 举行会议以及举办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来宾参加的,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规范公务接待用餐费用报销程序和要求。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月、每餐接待费用应及时签字确认,每批次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应及时结账,开具支出票据,每月进行一次结算、汇总,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接待公函(公务通知)、灵璧县公务接待审批表、接待用餐清单和原始票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会同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加强对全县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外事、招商活动接待,其审批程序、用餐标准、陪餐人数、酒水使用等均参照本办法执行。无接待公函可采用邀请函等方式,并注明洽谈项目和活动意向。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灵璧县公务接待审批表;
2、灵璧县公务接待电话联系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