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宿医保秘〔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省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文件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我局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22号)精神,对我市急诊诊察费等2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联动调整,制定了《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宿医保秘〔2024〕6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提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性,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根据省文件要求,对我市急诊诊察费等22个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联动调整。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充分尊重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和劳动价值的基础上,兼顾考虑群众就医负担,并参考周边地市价格制定情况,规范修订我市急诊诊察费等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我市三、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由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牵头起草了《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并经风险评估、广泛征求意见,会议审定等程序最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按照安徽省最高指导价格标准,并与长三角城市价格保持合理衔接,推进“填空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本《通知》在各地做好信息维护的基础上自5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五、主要任务
(一)主要内容。根据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急诊诊察费等2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最高政府指导价梯度下调我市三、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最高政府指导价,下调比例分别为5%、15%、20%,并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
(二)问题说明(条款解释)。《通知》中提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即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医疗机构未完成上一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的,自调价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六、创新举措
根据省文件要求建立我市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每年评估上一采购年度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并对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七、落实措施
我局将持续贯彻联动机制要求,按照采购年度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进行评价并公布。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科室:宿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咨询电话:0557- 306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