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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灵璧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0-09 15:13 责任编辑:医保局政务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依法平稳有序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部署,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属地管理。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原则上按照缴费人户籍地、常住地,实行属地参保缴费。

(三)便捷高效。以线上缴费为主、线下缴费为补充,快捷、高效、方便群众。

二、目标任务

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2024年度完成居民医保参保人数108万人(见附件)。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困难人员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参保缴费工作

(一)参保对象

1.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2. 非本县户籍但在本县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3.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4. 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

5. 持有合法就业证件或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居住证的公民外籍配偶。

6. 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无连续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在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可参加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及资助政策

2024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640元/人·年,个人缴费380元/人·年。

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资助人员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

1. 全额资助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计生代缴对象(2015年12月31日之前农民和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80元/人·年。其中,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其他特殊人员参保资助资金,按照部门职责规定落实。

2. 定额资助对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30元/人·年,个人缴费50元/人·年。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90元/人·年,个人缴费90元/人·年;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90元/人·年,个人缴费190元/人·年。

3.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政府资助参保人员要按照部门职责,摸清人员底数,分别收集汇总,按身份类别进行分类造册。其中特困、低保人员身份由县民政局认定提供;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监测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提供;计生代缴对象由县卫健委认定提供;重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提供。上述资助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经认定提供部门筛查、比对去重后报送到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进行再次核实比对,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将纸质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档报送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存档。民政部门统一录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人群信息,并标明特殊人群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12月底前,根据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在库救助对象信息,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做好新一年度参保补退费工作。征缴期结束后(2024年2月29日),除文件规定的动态调整人员外,其他资助对象不再资助参保。以上列明事项及其他未列明情况的,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及统筹办理。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1.实行按年度集中参保。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外出务工春节返乡人员,缴费时间可以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

2.保障儿童青少年健康。开展“医路成长”医保关爱行动,加强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大力支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做好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救治保障,统筹发挥门诊慢特病、住院综合保障功能;贴近在校学生实际,对大中小学学生在学籍地与户籍地、就业见习地、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3.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若大中专学生为救助对象,可选择在救助对象身份认证地参加居民医保。

4.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符合政策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跨制度或在制度内接续享受医保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动态新增救助对象参保。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四)参保缴费方式

坚持“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集中代办帮办”方式征缴,拓展缴费途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广大城乡居民线上可使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渠道办理申报缴费、查询信息等业务。

(五)征缴流程

1. 宣传动员。医保、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线上缴费操作流程、业务政策解读等业务培训,县、镇、村三级开展宣传动员,提醒、督促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做好线上缴费的宣传引导。对于未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镇(经济开发区)、村(社区)要逐一核实未参保缴费原因,建立健全参保登记工作台账。对核实因死亡、失联、参军、服刑等原因未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县医保局应及时反馈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由其动态调出低收入人口范围,医保经办机构做停止参保处理,并向县税务局传递变更信息。因动态新增、新生儿、新识别、退伍、服刑期满等原因未参保缴费的,以及因自愿放弃和其他原因未参保缴费的,要做好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2. 参保缴费。缴费人登录缴费系统,在缴费页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后如2023年度已参保缴费,直接办理续保缴费;查询后如无信息,登录“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进入“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模块,办理新参保登记,经医保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即可办理新参保缴费。

3. 资金入库。商业银行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线上缴费资金进入商业银行“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后,商业银行按照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入国库。分类资助群体已缴纳个人负担部分的,县财政局依据县医保、税务等部门提供的统计清册划拨资助款项,相关资金按照申报入库流程办理。

4. 权益保障。缴费人按照户籍登记身份证号码,通过线上缴费系统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实时传递到医保信息系统,切实保障缴费人利益。

(六)完善退费服务机制

1. 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2024年1月1日前),因重复参保等原因,办理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后,可依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予退费。

2.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动态新增的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已经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可向镇(经济开发区)医保办申请办理相应差额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4年1月1日后)动态新增的,不予退费。

3. 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2024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提供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退费。

符合其他退费条件的,按照参保退费规则及流程办理,参保退费规则及流程另行制定文件下发。

(七)工作步骤

1. 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9月1日—12月31日)。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召开动员会议,宣传解读政策、开展业务培训、部署筹资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推进。

2. 集中筹资阶段(2023年9月5日—12月31日)。各镇(经济开发区)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集中参保征缴工作。同时对分类资助群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按原渠道报送新调整名单。

3. 阶段性评估(2024年1月15日前)。根据参保数据、入库数据、分类资助数据,县医保、税务等部门联合对参保缴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对分类资助群体已缴费情况进行核对,查漏补缺,实现动态清零。

四、考核奖惩

(一)考核内容

截至2024年1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成108万人。凡考核时间节点以后开展的工作,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参保率以信息系统统计反馈数据为准。     

(二)考核奖惩

1. 工作补助。对参保缴费工作,按照每参保缴费一人1元的标准,给予镇(经济开发区)工作经费补助。

2. 工作奖励。县政府对按时全面完成的镇(经济开发区)予以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二等奖5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5万元;其余完成任务的,各奖励3万元;对征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筹资任务的镇进行通报批评,镇(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 考核结果运用。居民医保筹资任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和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

各镇(经济开发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是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作,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镇(经济开发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镇(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建立严明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奖惩机制,做到人员、任务、时间、责任、经费五落实。同时,要加强源头和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密切协作配合。县税务、医保、财政、卫健、乡村振兴、退役军人、民政、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业务无缝对接、流程有序衔接。县医保局要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落实保障征缴工作经费。县税务局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县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动态、及时提供分类资助参保人员清册,县卫健委要精准提供计生代缴对象名单,确保不错、不重、不漏。县教体局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及时提供应参保大中专院校清册,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同时,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县公安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据。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镇(经济开发区)要及时开展“全民医保手牵手,医保护航心连心”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集中宣传活动,发挥镇村、学校、医药机构等主阵地作用,通过会议、横幅、海报、宣传单、广播、新媒体等多种形式,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依法参保、积极参保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镇村两级业务培训,让基层干部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继续做好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宣传引导,正确宣传解读参保缴费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同时,要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积极购买政府主导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升个人和家庭的医疗保障水平。做好舆情监测和风险应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四)健全参保台账。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要结合实际,做好参保情况清查,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对因参军、上学、务工、婚迁、服刑、无户口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收集完善相关佐证资料并留档存查。要聚焦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切实做好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确保应参尽参。县医保局要靠前指导镇村建立参保和未参保台账,通过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公开,并在村组进行末端双公示,努力做到“人人知医保、人人都参保”。

(五)提高服务效率。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镇(开发区)为支点、村组为末端,指导个人共济医保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要采取适老化、便民措施,对缴费不便有困难人员服务到位,特别要做好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缴费的协助工作,对群众参保过程中数据障碍等问题要准确及时处理,确保顺利缴费。

(六)严格监督指导。要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加强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压实征缴责任,参保工作成果与年度督查考核挂钩。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要及时跟进,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各镇(经济开发区)进展情况,实行日通报、日排名。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排名靠前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连续两周排名落后的镇(经济开发区)由县政府进行约谈,督导情况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工作中乱收费、挤占挪用费款的,进行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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