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部署,压紧压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属地管理。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原则上按照缴费人户籍地、常住地,实行属地参保缴费。
(三)便捷高效。以线上缴费为主、线下缴费为补充,快捷、高效、方便群众。
二、目标任务
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2023年度完成居民医保参保人数109万人(见附件)。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困难人员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三、参保缴费工作
(一)参保对象
1.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2. 非本县户籍但在本县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3.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4. 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
5. 持有合法就业证件或永久居留证的外籍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持有居住证的公民外籍配偶。
6. 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无连续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在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可参加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及资助政策
2023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9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610元/人·年,个人缴费350元/人·年。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救助对象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 全额资助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计生代缴对象(农民和城镇纯居民独生子女2016年1月1日之前领证户、农村双女绝育户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50元/人·年。其中,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其他特殊人员参保资助资金,按照部门职责规定落实。
2. 定额资助对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00元/人·年,个人缴费50元/人·年。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70元/人·年,个人缴费80元/人·年;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75元/人·年,个人缴费175元/人·年。
3.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政府资助参保人员要按照部门职责,摸清人员底数,分别收集汇总,按身份类别进行分类造册。其中特困、低保人员身份由县民政局认定提供;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监测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提供;计生代缴对象由县卫健委认定提供;重点优抚对象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提供。上述资助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经认定提供部门筛查、比对去重后报送到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进行再次核实比对,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将纸质材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档报送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存档。民政部门统一录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人群信息,并标明特殊人群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12月底前,根据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在库救助对象信息,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做好新一年度参保补退费工作。征缴期结束后(2023年2月28日),除文件规定的动态调整人员外,其他资助对象不再资助参保。以上列明事项及其他未列明情况的,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及统筹办理。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外出务工春节返乡的农民工,可以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前款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符合政策规定,在同一自然年度内跨制度或在制度内接续享受医保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完善退费服务机制
1. 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2023年1月1日前),因重复参保等原因,办理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后,可依申请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予退费。
2.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动态新增的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已经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可向镇(经济开发区)医保办申请办理相应差额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3年1月1日后)动态新增的,不予退费。
3. 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2023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提供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退费。
解读人及政策咨询服务电话
解读人:灵璧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晏金三
咨询电话:0557-235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