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1、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
2、申请条件:(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二、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1、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三)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号。
2、申请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申请条件:(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4)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2、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五、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申请条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情形。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