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长信箱、省长热线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信访事项是安徽省党委系统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综合应用平台、“12345”省级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和安徽省“互联网+督查”平台交办的“省长信箱”“省长热线”留言和人民网网友留言,以及厅网站设立的“厅长信箱”“信访信箱”留言等。网上信访事项主要分政策咨询类、投诉请求类、意见建议类和检举举报类。
第三条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主要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实行“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厅办公室、信息中心与承办单位加强工作协作和配合,及时高效回复网友留言。
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安徽省党委系统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综合应用平台、“12345”省级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安徽省“互联网+督查”平台和厅网站等渠道的网上信访件进行收集分析、转办交办、督查督办、反馈意见和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第六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12345”省级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和厅网站信访件接收、转交、网上回复、资料归集等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负责对信访件进行调查核实、拟办理意见、呈报领导审批等工作。
第三章 信访件处理
第八条 办理程序。厅网站信访件由厅信息中心将信件整理登记后及时交厅办公室,其他渠道的信访件由厅办公室收集登记;厅办公室根据信访件内容及时转交相关处室(单位)或市县人社部门办理;承办单位提出回复意见,由厅办公室和信息中心按规定要求及时回复。
第九条 办理时限。厅网站信访件由厅信息中心实时查询,当日转交,厅办公室收件后当日转办。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长信箱、省长热线和网上留言办理工作规则》等规定,及时给予回复。
第十条 协同办理。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协商其他单位共同办理,并汇总形成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规范格式。信访回复意见要规范、准确,使用礼貌用语,并附联系方式,便于群众后续咨询。内容相同的留言,可以一并回复。
第十二条 审核程序。厅网站信访件:政策咨询类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视情况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投诉请求类和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重大复杂敏感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由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提请厅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省长信箱”“省长热线”和人民网等网友留言回复意见:政策咨询类、意见建议类和投诉请求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承办单位提出回复意见,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非正常信件处理。网友留言内容模棱不清的,由承办单位调查了解,确实为厅职责范围内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回复;非厅职责范围内的,明确告知原因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同一信访事由已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或三级信访程序,且已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的,作留存处理。对无实质性内容和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的,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厅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及时了解信件办理情况,对规定时间内未办结的加强督办。厅信息中心要及时接收、转交、回复“12345”省级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和厅网站的信访信件,每日网上巡查办理情况,对未按时回应的信件收集整理交给厅办公室督办。安徽省党委系统网友留言办理工作综合应用平台、安徽省信访信息化综合平台和安徽省“互联网+督查”平台等网友留言,由厅办公室负责每日巡查并督办。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和回复自查,确保按时办结。
第十五条厅定期通报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予以表扬;对办理工作不认真负责,或侵害信访人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信访人依法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