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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社厅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05 17:20 责任编辑:人社局政务公开

为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考核规定,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与实效性。

《考核细则》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一般可以采取个人总结、工作检查、绩效评价、民主测评、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考核细则》提出,高层次人才集聚较为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可按照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4类,分别明确考核侧重点。对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也作出了规定。

《考核细则》提高了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考核细则》强调,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根据不同考核结果进行奖罚,为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方式:0551-6266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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