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浏览量:  【字体:   】

【上级政策解读】市人社局局长刘光解读《宿州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3-28 16:06 责任编辑:人社局政务公开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光就《宿州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答:补充工伤保险是在工伤保险基础上,为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保障体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方案,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补偿性保险。

二、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通过召开县区工伤部门座谈会和企业座谈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并由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宿州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人社秘(2023)1号)。

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可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提高参保职工保障待遇。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按约定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支付各类补偿金,用以减轻参保单位工伤赔偿负担,提高参保职工保障待遇。

四、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实施时间?

答:宿州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宿州市补充工伤保险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将通过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如何认定?

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为依据,人保健康公司不再另行认定。伤残等级以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依据,人保健康公司不再另行鉴定。

六、 政策咨询渠道:宿州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地址:市政府主楼二楼234室

电话:0557-306673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