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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社厅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16 09:40 责任编辑:人社局政务公开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省属高校:

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30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岗位管理制度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中的激励作用,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事业单位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设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为引进、聘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经批准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三条  特设岗位一般应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中有空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数量等级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拟引进和聘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新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或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称号,或在技术攻关、科研创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符合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相关规定,满足特设岗位条件,且确因工作需要急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实行突出重点、保障急需、总量控制。特设岗位按照事业单位现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10%设置,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且数量最多不超过50个。

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统一核定本辖区特设岗位数量,统筹使用。

第六条 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特设岗位激励机制。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新入选国家重点建设或新承担国家级重大研发项目(平台)的事业单位,可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3%另行增设特设岗位。激励机制所增加的岗位结构比例不重复增加。

第七条 省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农技推广机构等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特设岗位设置的具体等级一般应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第八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办理。

第三章  设置程序和权限

第九条 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一)申请。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工作任务、设置理由、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见附件)。

(二)审核。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和公示。

(三)备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实施。备案程序完成后,事业单位应尽快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的,应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四章  人员聘用、待遇和考核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可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聘用合同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薪酬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课题)或省级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需要延长,且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按规定程序经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聘用期限。聘用期限最多延长一个聘期。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按特设岗位具体等级确定所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对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按规定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各地按分级管理原则自行研究确定绩效工资核定办法。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加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续聘、解聘及转为常设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岗位核销

第十五条 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事业单位应报请核销岗位。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的,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可转聘至常设岗位,变更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无空缺,但总体有空缺岗位,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聘期届满后,可参与本单位竞聘上岗,聘至相应常设岗位。特设岗位聘期可与常设岗位聘期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备案和聘任,不受本单位常设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可在沿用原聘用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变更书,进一步明确其特设岗位目标责任,执行特设岗位相应薪酬待遇。聘期届满后,回归常设岗位管理。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事业单位要落实以用为本,发挥特设岗位制度优势,将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检查特设岗位执行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形,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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