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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雷明鸣局长就《安徽省信访条例》新旧条例内容进行解读

文章来源:灵璧县信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12-26 11:26 责任编辑:信访局

一、信访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和立法的过程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提升我省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有必要修订我省信访条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安徽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以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部分市、县进行了立法调研。9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9月16日,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9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27日表决通过。

二、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原《条例》共8章,修改后为10章。

1、新《条例》增加了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和途径;二是细化了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要求;三是规定信访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

2、新《条例》把原《条例》中的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拆为两章,修改后为第七章——信访事项的办理,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二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分类处理;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第八章——信访工作督查督办 ,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等进行督查;二是细化了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督办、提出工作建议和提出处分建议的情形;三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二)原《条例》共62条,修改后为56条。

1、删除原《条例》中的第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采用的形式、提出诉讼请求的要求。

2、删除原《条例》中的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

3、删除原《条例》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按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走访的信访人的处理办法。

4、删除原《条例》中的第十二条——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规定。

5、删除原《条例》中的第十九条——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再向上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规定。

6、删除原《条例》中的第三十五条——上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信访事项受理情况的规定。

(三)新《条例》在具体内容上的修改。

1、第四章——信访渠道增加的内容:规定国家机关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向信访人公开;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2、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增加的内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等途径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三十二条增加的内容: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规定了对跨越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的走访形式的受理。

3、第七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增加的内容: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4、第九章——法律责任增加的内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规定。

三、新《条例》修改的重点和内容

1、畅通网上信访渠道。一是规定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二是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公开;三是要求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网上信访件;四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2、维护信访秩序。一是规定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是规定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三是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四是针对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信访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3、注重预防和化解。一是规定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纠纷。二是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对提出有贡献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三是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所在地当面听取信访人的建议、建议;四是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听证评议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4、推进诉访分离。一是调整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三是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完善信访办理。一是依法将信访事项根据信访目的分为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等类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和方法。二是新增信访听证制度,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三是明确行政处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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