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二、处罚决定机构:灵璧县运管所
三、监督投诉电话:0557-6022438
四、办公地址:南二环路7号;时间: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5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