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年满16周岁的公民,本人持下列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持户口簿代为申领有效期为5年的居民身份证。
(一)申报材料
1、申领
(1)申领人户口簿;
(2) 对于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没有人像信息的,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在审核时无法确认的,申领人还需提供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等。
2、换领(证件有效期满、证件损坏、姓名等登记项目变更或错误等)
(1)换领人户口簿;
(2)身份证。
3、证件丢失补领
(1)补领书面申请或遗失证明;
(2)补领人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领人持上述材料到户办大厅或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30个工作日后,公民持《二代证领取单》到户籍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居民在领取新证的同时须交回旧证。
3、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到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临时居民身份证办证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1)首次申领免征。
(2)到期换领20元/人;
(3)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人;
(4)临时身份证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