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办理流程
由申报义务人持申报材料到户办大厅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