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咨询:请问各位领导:尾矿库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应该有哪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回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新建矿山涉及尾矿库的,应将尾矿库复垦问题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具有相应矿权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矿山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申请新建尾矿库的,企业需要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其中,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其复垦方案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级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其复垦方案评审按照省里规定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12、咨询:按照最新修订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不需另行缴存土地复垦费用,按照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即可。请问,对于采矿权人已经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是否应当退还至企业帐户,由企业自主使用?
回复:您好!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复垦费用预存采用土地复垦义务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的管理方式。按照新修订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账户应解除账户监管协议。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在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中明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13、咨询:非煤矿山已取得采矿权,如果开采,除按照规定缴纳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外,还应缴纳什么基金或保证金,是否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了,是否只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就可?是否也取消了土地复垦保证金?如果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应该怎样缴纳和基金管理?咨询学习一下。
回复:您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已将“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修改为《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以采矿权人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即可,不需另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具体请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14、咨询:您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现市级将非金属矿采矿权编制方案和组织专家评审要求县级做完上报,请问,相关费用由市级还是县级进行列支?
回复:您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中明确, 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应该按照谁审查、谁列支的原则,依据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财务相关规定列支审查费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15、咨询:编制风电项目的表土剥离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需要资质吗?如需要资质,需要什么资质?
回复:您好!不需要资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16、咨询:县级发证小型露天矿山,开采建筑用石料灰岩。2015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底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现有高速公路即将修建,并占压企业全部矿区范围,如此情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如何履行?
回复:你好!您所提问题,因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用处置问题,其管理权限均在当地,请按照采矿权发证权限咨询具相应审批权的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