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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章来源:灵璧发布浏览量:发表时间:2025-12-17 16:45 责任编辑:县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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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禁燃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下列区域设为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燃放区域:南至新汴河,西至224省道,北至睢水大道,东至三注山路和鲍虞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三、倡导文明健康生产生活方式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养成生态文明过节习惯,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共同保护大气环境,共同守护清洁蓝天。

四、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1.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举办方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决定并发布通告。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等行为的,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典》等规定,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进行责任追究。

4.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五、举报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人,由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和奖励。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6081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6881689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环境污染举报电话:6882369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市容环境举报电话:60806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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