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10万吨零碳生物基纸浆模塑可降解新材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灵璧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电话:0557-6032191。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灵水管〔2026〕1号
二、项目名称:年产10万吨零碳生物基纸浆模塑可降解新材料项目
项目代码:2402-341323-04-05-919340
三、审批类别:生产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四、审批内容: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67公顷;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二级标准;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2%,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3,渣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4%;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67万元。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对植被的损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瀚卓莱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1323MAD9WC9K75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温天宝
八、审批决定日期:2026年5月22日
九、审批机关:灵璧县水利局


